山东第一医科大学(山东省医学科学院)能源和水资源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为保障山东第一医科大学能源和水资源的正常供应与合理使用,提高师生节能意识,创建绿色环保节约型校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高等学校校园设施节能运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山东第一医科大学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使用能源和水资源的所有用户单位(以下统称用户),能源包括电、燃气、蒸汽等。
能源和水资源的使用实施分类管理,实行分户分项计量。
第二章 组织机构
山东第一医科大学能源和水资源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后勤管理部的副校长担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作为小组成员,各部门和学院指定专人做为能源和水资源管理工作联络员。能源和水资源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能源和水资源管理工作的规划、组织和协调;联络员具体完成本部门本单位或所辖范围内的能源和水资源管理工作。
后勤管理部作为学校能源和水资源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制定学校能源和水资源管理的各类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学校能源和水资源管理的日常工作,完善学校节能节水工作方案和具体措施,推进学校节能节水工作,推行《山东第一医科大学用能定额指标实施办法》,定期进行能耗汇总分析和公示。
各用户应加强节能节水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实施,明确节能节水工作主管领导,负责规划本单位节能节水工作,部署、协调、监督、检查本单位节能节水工作;各用户应指定专人(能源和水资源管理工作联络员)具体落实本单位节能节水工作。
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
由学校统一支付能源费用的用户,根据《山东第一医科大学用能定额指标实施办法》,按照“定额使用、超额自筹、节余留用”的原则使用能源和支付费用。相关费用作为该用户基本运行费的组成部分,纳入收支核算,由学校财务处负责核拨和监管。
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单位及出租出借型经营单位根据学校收费标准,在规定期限内按实缴纳能源和水资源费用。
用户新增用能用水需求,须向后勤管理部提出书面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新建和大型修缮项目前期规划须包含节能节水项目设计,项目相关用能用水配套方案及节能节水设计方案须向后勤管理部报备,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
未经批准,用户不得擅自使用学校能源和水资源,违者责令整改,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学校鼓励和支持用户进行节能节水技术改造,加强用能用水管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奖惩。
建立节能节水宣传和用能用水监督长效机制,组建教职工和学生节能节水志愿者队伍,做好宣传、教育、引导工作。
本办法由后勤管理部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第一医科大学(山东省医学科学院)
2022年4月21日
山东第一医科大学(山东省医学科学院)能源和水资源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山东第一医科大学能源和水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本细则。本办法适用于校内使用能源和水资源的所有用户单位(以下统称用户)。
第一章 计量与收费
第一条 各用户在后勤管理部的指导下,设立能源和水资源管理岗位(可兼岗),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水资源消费统计,如实记录能源和水资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建立台账;每季度进行一次能耗公示。
第二条 学校的改扩建、新建工程项目,要与节能节水设施同步设计、建设。须采用先进的节能节水设施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的用能用水设施设备。计量装表,分类到户;计量装置要便于检查和更换;用水区域要加装阀门,方便检修及水平衡测试等。
第三条 根据上级供能供水部门向学校收取的能源费用的价格,并考虑到能源和水资源供应的实际损耗、学校的管理费用及政府职能部门给学校的资源配额确定各类用户相应的费用单价。
第四条 按照供能供水部门的有关规定,应定期测试校验计量表具、定期抄表。相关人员进入用户室内抄表时,应主动出示有效证件,用户对计量抄表提供方便,不得无故阻扰,同时也可核对抄表数据。抄表结束后,用户接能源和水资源缴费通知单后,须在规定的期限内缴清费用。
第五条 实行用能指标定额管理的用户,其用能指标和经费由能源和水资源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核定。
第六条 建设、修缮等外来施工单位使用学校能源和水资源,应在施工前安装表具,并按学校规定的能源和水资源单价进行缴费,在开工前向财务处预缴一定额度的费用,不得在无表具计量、未预付费用的情况下进行任何施工。工程结束后,由学校对此项目的管理或委托部门会同后勤管理部监督拆除临时使用的管线,施工单位到校财务结清费用。未获得后勤管理部对能源和水资源审批验收单的各类建设、修缮项目,不予支付工程款。
第七条 需要用能用水的校内外经营服务型单位,须由引进方或委托方与后勤管理部签订用能用水约定,约定主要条款为用能用水容量、单价、安全承诺、付款方式等,引进方全权负责各经营性单位能源和水资源费用收缴工作及其他相应的管理工作。引进单位如在约定签订后,另下设多个用户,则后勤管理部按约定上的引进单位总表统计用量,分表由引进单位自行统计、收取。
第八条 学校定期向各施工单位和各经营性用能用水单位进行收费,各单位收到缴费通知单后,须在通知单规定的缴费期限内缴清费用。用户逾期未缴费,参照上级供能供水部门的规定加收滞纳金。经告知,仍然逾期不付的,后勤管理部将按上级供能供水部门的相关规定,停止对其供能供水。如有异议,需在收到通知后的5个工作日向后勤管理部提出复核。
第九条 用户独立使用的楼宇,用能用水计量结算均以该楼为一个用户点;多用户合用楼宇,要分别计量结算,暂时不能计量到户的,按面积或负荷比例协商分担,无计量公共部位的用能由学校承担。
第十条 各用户直接使用能源、资源企业提供水、电、暖、气等服务的,所用量与使用的校内能源资源分开计量和统计。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各用户需积极配合做好公共使用范围内供能供水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不得擅自拆除、改装、迁移用能用水设施,发现遗失、损坏等情况,应及时告知后勤管理部。对计量表具,用户不得擅自移动更换、拆除以及开启封印,在装饰和装修中不得妨碍以后的抄表、维护与更换。
第十二条 严禁从公共线路私接、私拉电源。对扰乱供能供水秩序及危害供能供水安全等违章行为及无正当原因,拒不付费的用户,后勤管理部可对其停止供能供水。插电式新能源车、电动自行车等各种充电车需在已安装充电设施的地点有序、有偿充电。
第十三条 水、电、气管线,应根据铺设环境采取相应防压、防漏、防冻、防挖的安全措施,埋地的管线需在地面上设置永久性标识;在装修、绿化、修筑道路时不得覆盖水阀、表井、检查井等设备设施。
第十四条 合理使用水资源,绿化浇灌、景观补水和路面喷洒等用水不使用自来水,应首先利用回用水或天然水。对供水系统定期检查、杜绝跑冒滴漏现象。安排专人对中水处理设施进行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学生成立节约型校园学生志愿者队伍,巡查、监督并制止校园的浪费现象。定期开展节约型校园建设宣传活动,倡导校园节约风尚;将师生员工节能节水行动纳入行为规范建设中。
山东第一医科大学(山东省医学科学院)
2022年4月21日
山东第一医科大学(山东省医学科学院)节能、节水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指导学校节能、节水工作的开展,推进绿色校园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山东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使用学校能源和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和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学校成立能源和水资源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分管后勤管理部的副校长担任组长,相关单位、部门负责人作为小组成员,各单位、部门指定专人做为能源和水资源管理工作联络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后勤管理部,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第四条 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全校节能、节水工作中长期规划。后勤管理部在领导小组指导下监督、检查全校节能、节水的各项工作。
第五条 各单位、部门根据学校规划制定本部门年度节能、节水计划及实施方案,开展节能、节水宣传,报后勤管理部备案。
第三章 管理与措施
第六条 各单位、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本单位、部门的节能、节水管理制度,将节能、节水目标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并完成学校下达的节能、节水任务。
第七条 学校建立并维护、升级能源监管平台,依据平台数据定期公布各部门用能、用水状况。
第八条 学校根据需求,可聘请专业机构进行能源、水资源审计,根据审计报告采取措施,提高能源、水资源利用效率。
第九条 积极开展节能、节水宣传,提高师生员工节能、节水意识,加强节能、节水培训,提高管理水平。
第十条 支持节能、节水新技术、新产品的应用,加快淘汰高损耗产品、设备。
第十一条 加强办公用能、用水管理及办公设施设备等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利用效率。
第十二条 采取节能、节水措施,加强教学、科研及学生生活用水用电管理,减少损耗。
第十三条 倡导绿色出行方式,鼓励采用公共交通和非机动交通工具,优先选用清洁能源车辆。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建设或改扩建,应采用节能、节水材料、设备和器具等。
第四章 监督与保障
第十五条 制定节能、节水考核评价办法,建立节能、节水考核激励机制。能源和水资源工作领导小组会同学校有关部门,对各用能单位节能、节水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进行年度考核。
第十六条 对节能、节水工作责任制落实不到位造成浪费的单位下达整改意见,相关单位、部门应及时整改落实。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浪费能源、水资源的行为,能源和水资源工作领导小组及时对举报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第五章 表彰与处理
第十八条 对在节能节水管理、宣传和技改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第十九条 对浪费能源、水资源的行为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能源和水资源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山东第一医科大学(山东省医学科学院)
2022年4月21日
山东第一医科大学(山东省医学科学院)用能用水定额指标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节约型校园建设,进一步做好节能减排工作,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根据《山东第一医科大学能源和水资源管理办法(试行)》,以“定额使用、超额自筹、节余留用”为原则,对由学校统一支付能源费用的院、系、所、中心、部等各单位(含公共服务体系)实行用能用水定额指标管理。
第二条 学校根据用能用水定额指标配额,下拨能源经费预算,在定额范围内,统一支付相关费用;各单位用能指标年度内的节余费用留用,超额部分费用须自筹。
第二章 用能定额标准
第三条定额标准
(一)楼宇相对独立的各单位,以前三年用能用水平均值的90%作为用能用水定额指标。
(二)混用、公共楼宇以该楼前三年用能用水平均值的90%为基准。
如楼宇安装有三级表具,则以表具计量数据为准;
如暂无计量表具,按以下原则确定楼宇内各单位的用能用水定额指标:
1、行政办公部门、公共服务单位按使用面积比例分摊所在楼宇的用能用水定额指标;
2、其他参考该建筑规划、设计的用能用水参数结合使用面积和设备功率等要素核定用能用水定额指标。
3、公共楼宇每年的用能用水定额指标完成情况与楼宇物业当年的年终考核相挂钩。
(三)用能用水超出指标值的部分,按比例加价计算。
第四条调整办法
(一)在定额年限内,各单位需调整定额指标的,须向能源和水资源工作领导小组提交书面申请,工作小组会同相关部门协商后重新核定。对于有专门能源、资源费预算的项目,需单独计量,执行“据实支付”原则,不计入定额指标。
(二)房屋进行大面积修缮,用能用水定额指标根据修缮时间等因素另行核定。
(三)因校区规划变更涉及整体搬迁,搬迁当年用能用水定额指标根据搬迁时间另行核定。在不增加用能用水设备的前提下,下一年度用能用水定额指标由以下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原建筑用能用水定额指标,第二部分为新增(或减少)的使用面积用能用水定额指标,该部分指标以涉及单位上一年度位面积用能用水数乘以新增(或减少)的单位面积得出。
第三章 结算方式
根据校(院)有关财务制度进行结算。
第四章 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间,根据学校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完善。
本办法由能源和水资源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山东第一医科大学(山东省医学科学院)
2022年4月21日